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7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动我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鉴定机构在豫的各级分支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纳入的职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确保清理到位,防止“死灰复燃”。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可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项,取消一项,严肃查处。
二、未列入《目录》的职业,自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公布次日起,不再受理职业资格培训开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已启动组织实施许可和认定工作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要求,分类梳理,抓紧做好后续工作。除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外,各地2018年1月底前完成全部考试和发证程序。
三、列入《目录》的职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行业组织要严格按照《目录》中“设定依据”标明的国家职业标准继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准确、完整使用《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名称。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国家部委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豫的各级分支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服务。
2017年11月13日